按法律規(guī)定,要讓免責條款有效力,除了文字特別明示,還要能舉證向投保人作出了口頭提示。一些保險公司承認,他們往往忽略了對口頭提示的存證。
對于免責應顯著標識提示,保險法有明確規(guī)定?!侗kU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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