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又有了新的舉措,接下來我們來關注工傷保險的新動態(tài)。岱岳區(qū)一女子在公司幫工友搬箱子,不慎扭傷腰花費近2萬元,公司稱是個人行為拒絕賠償。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確是工傷,公司支付工傷賠償款6130元。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例當事人的情況是怎么樣的吧,方女士受聘就職于泰安市岱岳區(qū)一家公司,擔任文員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車間傳送文件,途中看到幾位工友正吃力地抬架一個大木箱,便主動上前搭手幫忙。不料抬了沒多遠,方女士不慎摔倒,扭傷了腰,治療半個月,共花費近兩萬。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所以方女士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待遇。
方女士向公司提請補償?shù)墙Y果并不是非常的理想,她被老板一口回絕:公司并沒有指派你去抬木箱,那是你個人的行為,跟你的工作崗位毫無關聯(lián),出了事兒當然由你自己負責。方女士很想不明白,我在工作時間內(nèi),做的是與公司有關的事情,怎么就變成我個人的行為了呢?
近日,方女士求助到鎮(zhèn)司法所。司法人員受理后找到公司負責人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首先可以肯定,方女士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其次,方女士的行為雖與自己的崗位職責無關,也沒有得到公司的指派,但她的意愿是為公司出力,而裝卸貨物本身就是公司業(yè)務范疇的事,自然,方女士的行為也就符合工作原因這一要件了。
所以,方女士的情況屬于工傷是毋庸置疑的,作為公司必須承擔起賠償責任。司法人員告知公司老板,《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終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得出了一些有益于當事人的結論,那就是公司承認對方女士的工傷有賠償義務,支付工傷賠償款6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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