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猶豫期內,如果投保人認為該保險合同與投保人的需求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全額退保。保險公司一般最多只收取工本費。換句話說,猶豫期是給予投保人再決定和免責撤消的權利。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過了猶豫期退保,往往會按照正常的保單算第一年現(xiàn)金價值,損失會很大,因為保險公司需要提取各種費用。
1年及以下期限的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進行費率浮動;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根據(jù)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對保險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等產品參數(shù)進行合理調整。
目前,在我國人身保險業(yè)務中,健康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是兩大主力險種,也就是老百姓最為青睞的險種。
從9月1日正式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1年期以上的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新辦法實施已一周,記者昨天分別采訪已購買健康險和未購買健康險的市民各10名,其中僅有兩名購買健康險的市民表示聽過“猶豫期”一說,其他均未曾聽說“反悔”還可免費。
據(jù)介紹,猶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單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間,投保人可以無條件地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但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如在此期間投資賬戶的資產價值減少,減少的部分將由投保人承擔。但很多保險代理人在推銷保險時,往往會回避告知投保人的權利,這其中就包括“猶豫期”,在客戶提出退保請求后,保險代理人有的借口說退保手續(xù)過于繁瑣;有的甚至提出要扣一部分費用等。
此次《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相當于將這一做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對廣大投保人可謂是極大的利好。針對一些投保人不能很好利用“猶豫期”的問題,深圳保險同業(yè)公會有關負責人提出以下建議: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后,一定要親自填寫保單回執(zhí),因為保險公司對“猶豫期”的認定,是以回執(zhí)日期為起始日進行計算的;同時,投保人發(fā)現(xiàn)不妥,應盡快在“猶豫期”內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進行變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現(xiàn)階段,社會對健康保險的需求主要體現(xiàn)在:社保未覆蓋人群尤其廣大農村人口的住院、門診醫(yī)療保險;高額醫(yī)療費用保險;社保規(guī)定范圍之外的特殊檢查、病種、治療及用藥的醫(yī)療保險;高收入者享受更高檔次治療及服務的醫(yī)療保險。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