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顧名思義是為了為人類提供一種保障。人們購買保險特別是人壽險或健康險目的無疑不是為了保平安的,所以保險索賠的問題自然是核心。如果發(fā)生意外,保險不能理賠,那么保險就形同一張廢紙,失去了作用。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边@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淵源。投保人對某種情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是必須根據(jù)事實來回答有關這種情況的詢問,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某種情況是否包含在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客體范圍內,對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有時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投保人應就其應知而未知的情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既然該情形是投保人應該知道的,那么其對該情形的認知義務就應傳導到告知義務上,即其應知情形必然成為其履行告知義務的客體,那么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則必須保證其提供的情況符合事實,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先生2000年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的長期健康險,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穩(wěn)定性心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據(jù)保險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元,但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拒絕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為在投保時,王先生在回答“過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壓病……”的問題時均回答為“無”,并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而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中卻發(fā)現(xiàn),王先生的病歷記載他已經(jīng)患有高血壓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壓。根據(jù)保險法,王先生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因此不僅不作出賠償,還同時解除了與原告的保險合同。
王先生一紙訴狀將這家保險公司告到了福田區(qū)法院。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因王先生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決定對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賠付,理由正當,依據(jù)合法,同時駁回王先生的訴訟。
據(jù)了解,保險法中規(guī)定,個人在投保人身保險前都有如實告知義務,這也就是說,投保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先將自己目前的身體狀況及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承?;蛞允裁礂l件承保。
即使保險人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但如果被保險人確認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同樣也構成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當然,其性質為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只要有一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就可以適用《保險法》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