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大家理財意識的增強,經(jīng)常會有一些人來咨詢理財計劃, 7年前,吳女士為丈夫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額為十萬元。因為丈夫后期得了間接性精神病,一次,在其一人出門后,再沒有回來,吳女士動員家人多方尋找,也沒有找回來,就這樣無故失蹤了。
因為丈夫的失蹤吳女士心情并不是很好,所以吳女士最近的狀態(tài)就是吳女士一段時間總是心不在焉,所以,這吳人壽保險單她也就未及時到保險公司去繳費,她的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該保單暫時失效。當她心情好了一些后,她痛定思痛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進行復效,并愿意補交所欠保費,保險公司在即使需要其丈夫簽名,而吳女士代簽的情況下,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馬上為吳女士辦理了保險復效,如此她的保單又繼續(xù)生效了。
今年四月,事情有了一些發(fā)展,我們一起來關(guān)注一下相關(guān)動態(tài),在吳女士續(xù)繳了四年的保費后,因為丈夫的多年失蹤,法院判決宣告其丈夫已經(jīng)死亡。于是,吳女士便拿著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和為丈夫購買的人壽保險單,去向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賠,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卻給吳女士出具了不予理賠的書面通知:依據(jù)《保險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吳女士在申請復效時,沒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屬于“代簽名”保單,所以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吳女士覺得自己很冤,她認為保險公司復效生效就應予以賠償。那么,像吳女士這種“保單代簽名”的特殊情況,保險公司就真的不需進行保險賠償了嗎?
其實,保險專家認為:保險公司不予向吳女士索賠,確實吳女士很冤枉。但是處在現(xiàn)在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就應該向吳女士進行索賠。理由有二:第一,由于保險代理人具有的保險知識優(yōu)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在合同中對簽名問題明確解釋,并達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例中,沒有看到保險公司已經(jīng)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第二,吳女士在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復效手續(xù)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未到場簽字的情況下,也未提出任何異議,仍為她辦理了保險復效,由此,可認定保險公司對“代簽名”的行為已認可。
綜合上面的陳述可以表明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哪些,綜合上面的陳述保險公司就應當履行賠償十萬元的義務,保險公司以“代簽名”為由拒賠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只有進行合理賠償才是情理之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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