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幾年前,張老伯的愛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兒子和女兒年幼,張老伯害怕給兩個孩子找了后媽以后受虐待,便放棄了再尋找一個老伴的念頭,一個人把一雙兒女撫養(yǎng)成人?,F(xiàn)在好不容易女兒出嫁了,兒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勞,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愛自己的兒子了,所以為了免除兒子的后顧之憂,他便給自己買了多份人身綜合保險,其中死亡保險金為15萬元,保單上載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兒子。
不料,在購買保險半年后,張老伯便遭到了兒媳婦的嫌棄,當然兒子也是應(yīng)驗了老話,有了媳婦忘了親爹娘,對自己的爹也開始不冷不熱。一氣之下,原和兒子一同居住的張老伯,便搬到了女兒家去居住,幸好女兒還比較孝順,對張老伯的飲食起居照顧得井井有條。2007年,張老伯的身體狀況急劇下降,他看著孝順的女兒,想著大逆不道不孝順的兒子,他作出一個決定,就是把自己保險單上的受益人由女兒取代其兒子,并且為了讓更多的人知道,他還叫來很多親戚,在他們面前做了鄭重宣布,但是沒有通知保險公司。2008年8月,張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這幾份保險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兒和兒子爭議的焦點。兩人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要求,都認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險受益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兒子和女兒各執(zhí)一詞,兩人為取得所有保險金,爭得不可開交。但最終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還是賠付給了其兒子。
理由是,張老伯雖然有變更受益人的權(quán)利,但他變更受益人讓女兒取代其兒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雖有口頭遺囑,可他并未通知保險公司,當然也沒有履行合法的變更手續(xù),因而張老伯保險受益人的變更是無效的,即使他的兒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順,其兒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quán)益。被保險人根據(jù)對自己享有的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權(quán),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變更受益人,只要這種變更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張老伯的兒子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wù),張老伯改而決定由其女兒作為保單受益人,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關(guān)規(guī)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變更無效。在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中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后,應(yīng)當在保險單上批注。為了避免因變更受益人而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保險法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通知義務(wù),即要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以書面形式將變更受益人的決定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可以不受該項變更的約束,在給付保險金時,依法仍然只能將保險金給付原來的受益人。
綜上所述,建議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情況一旦發(fā)生了變化,如果想要變更受益人,就應(yīng)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xù)。只有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在保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之后,才會產(chǎn)生變更效力,否則,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頭遺囑)都是無效的,當然在法律上也是不會受到合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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