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生前系駕駛員。去年5月11日,12個小時和05分鐘,王駕駛一輛出租車到了龍?zhí)秴^(qū)天力國際學校大門外的下坡道右邊,但是當他離開車時,他忘記拉剎車閘。王金走到該車車頭處時,見該車自動往坡下滑動,慌了手腳,急忙在車頭處欲行阻止,但不慎摔倒,被壓于車下導致死亡。經(jīng)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金駕駛車輛未按操作規(guī)范,在坡道上停車未拉手制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5年3月9日,瀘州汽車公司的車主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方責任險和責任險。合同中有責任免除條款,司機負責所有責任,免除20%。事發(fā)后,聯(lián)營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公司瀘州中心支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5萬余元。
在審判中,原告改變了索賠要求,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火車上的座位)的責任保險,并承擔搶救和驗尸的費用。對此,江陽區(qū)法院審理得知,死者應屬于被保險人車輛上的人員,因此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的合法性,予以支持。此外,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而合同中約定的車上座位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座。據(jù)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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