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險“對價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實現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既要為維護保險交易的團體性,又為保護交易弱者,保險立法有意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
實踐中,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fā)育成長才十幾年時間,保險市場還不健全。所以在保險立法中專門規(guī)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這也符合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
保險人必須遵守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終于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梢娮畲笳\信原則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的雙向義務,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都必須遵守。
案例:2007年3月,崔小姐購買某保險公司一年期意外傷害險及其附加意外住院醫(yī)療險。2008年1月,她因意外導致右髕骨粉碎性骨折,住院進行手術復位,植入鋼針。次月,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獲準。2008年3月,保單到期,崔小姐沒有續(xù)保。6月,她再次投保該保險公司相同險種,并在合同中約定"與右髕骨粉碎性骨折有關的住院、手術和治療"責任免除,保單于2009年1月后生效。2008年12月,崔小姐為取出鋼針再次住院,后又為醫(yī)療費用申請索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崔小姐認為,她先后投保該保險公司同一險種,因相同原因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用,在第一份合同中,保險公司已履行給付義務,在第二份合同中也應繼續(xù)履行。保險公司則認為,第二份合同明確約定,與右髕骨粉碎性骨折有關的住院、手術和治療免責,因此公司可以拒賠。
解讀: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事故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基于此,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是有條件的,包括: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保險公司才會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否則可以拒賠或給付。
此外,附加意外住院醫(yī)療險是對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遭受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而發(fā)生的住院醫(yī)療費用給予補償的保險。就該險種而言,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需具備幾個條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用的近因;意外傷害屬于該附加保險合同的承保責任范圍;意外傷害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期內。
上述案例中,崔小姐第一份保單有效期從2007年3月到2008年3月,第二份保單有效期從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2008年1月,她因遭受意外入院,發(fā)生在第一份合同有效期內,屬保單承保范圍,因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08年12月,崔小姐因同樣原因住院,但由于意外傷害發(fā)生在第二份保單生效2009年1月前,且保單中有明確的責任免除約定,所以,保險公司據此拒付崔小姐第二次住院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并無不妥。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依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無須對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承擔某項責任范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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