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卡車司機劉為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并簽署了保險單。當晚23時,劉的貨車和一輛汽車相撞,劉先生在醫(yī)院受傷,之后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稱,按照合同規(guī)定保險是次日零時生效,而劉某發(fā)生車禍的時間是晚上23時,并不在賠付范圍之內,所以不予賠付。索賠遭拒,劉某起訴至法院。
第二天的保險是有效的。在簽訂合同時,應看到此類糾紛。如果保險人拒絕及時生效,或者保險人沒有試圖解釋和提示豁免條款,則應予以賠償,另一方面,不予支付。
從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指示,以引起申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注意,并作出書面或口頭報告。申請人對本條款內容的申訴,不作提示或明確說明。這些條款無效。因此,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進行交強險投保時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提示或者說明,由投保人選擇即時生效或者次日零時生效,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不發(fā)生效力。保險公司的承保期限應該從保險公司出單即同意承保時起算,在此之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或者投保人選擇次日零時生效,發(fā)生本案類似事故,保險公司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