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條件越來越好,但生活環(huán)境越來越差。近年來,大病保險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然而,在索賠方面,一些消費者會遇到困難。困難的來源無外乎就是對保險條款不熟悉,或是保險公司鉆了保險相關的法律空子。
對于以上文中所提出的情況,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家住武漢的周女士現(xiàn)年49歲,2000年投保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多年來,周女士的肝功能一直不達標,直到2009年8月10日,周女士被醫(yī)生建議入住腫瘤醫(yī)院,原因是她被臨床診斷為原發(fā)性肝癌并腦轉移,入院即日就進行了肝癌光子刀治療,9月10日第一次放療療程結束出院。周女士想起自己多年前那份保單,故申請重大疾病理賠事宜。
對于以上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公司后來是如何答復的吧,保險公司理賠醫(yī)生在接到周女士重大疾病理賠申請后,以其未提供病理報告診斷書為由拒絕賠付。周女士收到《拒絕賠付通知書》后,無法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她認為雖然自己住院期間沒有進行腫瘤組織病理學檢查,但她的主治醫(yī)生已經(jīng)采取光子刀針對抗癌治療了,所患疾病臨床上診斷為肝癌并腦轉移,是符合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理賠標準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賠付她的保險金。
但是對于周女士的觀點,保險公司也不同意,他們認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合同中有明確要求,無論理賠與否都應嚴格按照保險條款進行判斷和解釋?;陔p方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理賠醫(yī)師與周女士的臨床經(jīng)治醫(yī)生黃主任進行了溝通。黃主任表示,依據(jù)周女士肝臟CT檢查及全身癥狀表現(xiàn),臨床上可以確診患肝癌,并進行了肝癌光子刀治療。之所以沒有對周女士進行腫瘤組織病理學檢查,是基于周女士的身體條件等情況考慮,醫(yī)學上要求結合其身體素質(zhì)的具體狀況而定。周女士的情況屬于無手術指征,如果強行體外為病人行腫瘤組織穿刺病理檢查則會存在以下諸多風險,比如可能檢測不到腫瘤組織;比如腫瘤組織穿刺后可能發(fā)生轉移擴散;比如穿刺有生命危險等等。所以患者周女士通過肝臟CT檢查可以確診患肝癌,就應符合保險公司有關重大疾病相應理賠標準,無需硬性要求其做腫瘤組織病理學檢查。最后,保險公司理賠醫(yī)生采取了王主任醫(yī)師的建議,正常賠付周女士重大疾病理賠金10萬元。
可見,對于重大疾病的確診(理賠)我們還是需要提供比較有說服力的證據(jù)的,病理檢查報告并不是惟一的依據(jù)。建議保險公司在設計重疾保險條款時,一定要密切結合臨床醫(yī)學的進展,要符合醫(yī)學科學診斷檢查手段的表述要求,然后再結合保險公司理賠現(xiàn)狀,客觀合理地制定該保險產(chǎn)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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