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酒后駕駛自己的桑塔納回家(該車已參加交強險,保險限額12.5萬元),行至一路段時,與對面一輛因超車越過雙黃線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王某重傷,車輛受損。事故導致王某損失醫(yī)療費等合計9.5萬元。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次要責任,王某負主要責任。后因賠償問題,王某將吳某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9條規(guī)定:在機動車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該法條并未賦予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員存在無資格駕駛、醉酒等過錯條件下,造成損害而免責的權利。現(xiàn)實中,雖然道交法與保險條款之間有關交強險理賠的問題存在沖突,但從這兩個法的時間效力和位階效力上看,道交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頒布的,而保險條款是保監(jiān)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當下位法與上位法、新法與舊法在法律適用上發(fā)生沖突時,應首先適用上位法、新法。國家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辦交強險,其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jīng)濟保障和醫(yī)療救治,存在一定的公益性。而根據(jù)保險條款第9條規(guī)定,意味著只要機動車存在過錯,即使受害人無過錯,也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與立法原意相背離。因此,即使在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造成事故的,保險公司也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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