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汽修店的劉洋為好友趙強修車,后雙方在費用上產(chǎn)生分歧,劉洋要2萬余元,趙強則表示只能按照保險公司賠他的1.5萬元標準支付。劉洋將趙強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審理認為,雙方?jīng)]有訂立書面合同,劉洋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修理車輛的必要費用是2萬余元,一審判決趙強按照理賠款標準,支付劉洋1.5萬元。
劉洋經(jīng)營一家汽車維修店,去年冬天,其好友趙強的車出了事故,送到店里維修。今年年初,車修好后劉洋打電話通知趙強。過了兩天,趙強的妻子手持丈夫的委托書來到店內將車提走,并交給劉洋1萬元錢。當初修車時考慮到雙方是朋友,劉洋沒有和趙強訂立合同,后劉洋表示修車花了2萬余元,要趙強補上差價。但趙強則表示,保險公司只賠給他1.5萬元,僅同意再給劉洋5000元。二人協(xié)商未果,劉洋將1萬元退回,并將趙強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配件及工時費用共2萬余元。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了汽車配件及用工明細,擬證明被告應支付2萬余元,但雙方?jīng)]有訂立書面合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修理汽車的必要費用是2萬余元,且該修理費用未經(jīng)被告確認。但原告為被告修理汽車的客觀事實存在,保險公司因此賠償被告1.5萬元,被告提走經(jīng)過修理的汽車后,不應再將理賠款據(jù)為己有。根據(jù)常理,應推定修理事故車的正常費用在1.5萬元以內,原告未經(jīng)被告同意,擅自增加費用,超出部分不應得到法律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原告修理費1.5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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