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一家建筑公司為桑塔納普通汽車投保了一年的機動車和三方責任保險,并在簽署該法案時支付了保險費。在保險40天后,這輛車在加油站與一輛長安貨車相撞,造成長安汽車另一側的兩名受傷人員和兩輛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交警支隊認定建筑公司桑塔納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為4.1萬元。
施工公司提出索賠后,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桑塔納轎車在投保和脫離險情時沒有參加車輛管理辦公室的年檢,幾天后,建筑公司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納車的行駛證復印件,載明該車在投保和出險時年檢合格。經查,該車1997年6月參加了年檢,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該車兩年未參加年檢。為了索賠,該建筑公司在2000年6月到車管機關交納了罰款后對1998年、1999年進行了年檢。
保險公司處理這一案件有兩個要點。有一種觀點認為,汽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參加年度檢查,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應當在年檢合格后對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另一種意見是,既然該車在投保和出險時未參加年檢,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但應退還建筑公司所繳的保險費。應該說,保險公司的第二種意見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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