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期間,張先生的汽車被煙花點燃,汽車也點燃了李先生的汽車。李先生隨后起訴張先生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據(jù)報道,鳳臺法院一審發(fā)現(xiàn),張先生對事故沒有任何責(zé)任,決定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1400元以上的修理費。
李先生抱怨說,他的汽車2月3日停放在他的住所,時間是52點零零零時,他的車被張先生的汽車點燃了。之后,他花了1437.1元修理汽車,修理期間的交通費用是207元。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他起訴要求張先生及張先生的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他上述汽車修理費、交通費及汽車貶值費3000元。
在法庭開庭時,張先生說他不同意賠償。他說,他的車是在農(nóng)歷新年前夕三十,火災(zāi)的原因是煙花爆竹,不是自燃,他沒有任何責(zé)任。保險公司表示,他們可以支付車輛修理費,但他們不同意支付運輸和折舊。
法院裁定,起火原因不能歸咎于張先生。李先生要求張先生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保險公司同意賠償李先生的汽車修理費。法院沒有反對。李沒有法律依據(jù),要求賠償運輸費用和車輛貶值。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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