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沒有牌,但已經(jīng)買了保險,被盜后,保險公司賠償嗎?對此,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不予賠償!9月29日,該案通過了法院的最終判決,并決定賠償保險公司。2008年4月21日,黃小姐購買了一輛新車,全部費用共計12萬多元。購車當天經(jīng)銷商即以該車的發(fā)動機后5位數(shù)為車牌號,代黃小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單注明所購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費3657元。其中盜搶險投保金額為12萬元,附加計20%免賠率。保單上約定盜搶險自上牌登記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次日起生效。經(jīng)銷商為黃小姐辦理好保險后,即去辦理好車牌,然后將車及保險單等資料交付給黃小姐。來源:考試大2008年6月底,黃小姐使用該車時曾碰撞出險,保險公司賠付了600元。一個月后,黃小姐的汽車被盜,隨后報警并報保險公司。黃小姐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告訴黃小姐應辦理車牌批改手續(xù)。2008年8月5日,黃小姐去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單、車牌號碼批改手續(xù)。誰知保險公司隨即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上牌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次日起生效,黃小姐的車輛被盜不在保險期內(nèi),拒絕理賠。此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合同有沒有生效?保單上的特別約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條款?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在法院的一審、二審中,保險公司認為,黃小姐車輛的盜搶險合同在車輛被盜時未生效。保險公司說,保單上明確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上牌登記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次日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黃小姐在保險汽車上牌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按照合同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于2008年8月5日才開始生效。所以不應該賠償。而黃小姐的律師稱,這一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印刷在保險單上,同時該保險單是由經(jīng)銷商代辦,根本沒有與黃小姐協(xié)商并告知。因此,根據(jù)《保險法》、《合同法》等規(guī)定,這一條款是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而格式條款、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chǎn)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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