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車子買了盜搶險,車子被偷了,保險公司就肯定賠嗎?一些市民就遭遇了車子在養(yǎng)護、換牌等特殊時期被盜,結果保險公司拒賠的事。近日,法院陸續(xù)審理了一些此類案件,最終,保險公司都被判令應該理賠。
洗車時被偷也要賠
去年1月15日中午,王先生將自己的一輛轎車交由廈門一家汽車服務公司清洗。次日中午,他前往取車,結果被告知車輛在該公司門口被盜,他連忙報警,同時向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養(yǎng)護期間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為由,拒絕理賠。4月,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就在于洗車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養(yǎng)護期間。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養(yǎng)護的真實含義向王先生作出了明確說明,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8.8萬元。
換牌時被盜要不要賠
在繳納保費后、進行牌照變更時,小轎車被盜,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竟然遭到了拒絕。
2008年3月10日,小張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為他的一輛泉州牌照的小轎車投保。保險單上的保險時間為2008年3月11日至2009年3月10日。
2008年4月21日,小張在為這輛轎車辦理轉掛廈門牌的變更手續(xù)期間,車輛被盜。當月23日,小張又辦理了轉掛廈門牌的保險合同批改手續(xù),6月25日,他向保險公司辦理了理賠手續(xù),但7月中旬,他卻收到了拒絕理賠的通知書。去年4月,小張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的特別約定,盜搶險應該從車輛批改廈門牌之日起生效,而在車輛被盜時,小張還未辦理車輛批改手續(xù)。小張則認為保險期間是從2008年3月開始,而且其也繳納了保費,保險公司關于批改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責任免除條款。
集美法院認為,因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該特別約定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最終,判令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保險金人民幣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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