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拖延定損,車主顧某在等待定損期間租車代步花費一萬元,法院判定該租車費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私家車保險糾紛審理情況新聞通氣上公布了此車險中拖延定損的典型案例。
從上海法院了解到,車主顧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期內(nèi),顧某駕車在停車過程中撞到路邊的花壇,導致車輛受損。事發(fā)后,顧某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直到事發(fā)3個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損結(jié)論。在等待定損期間,顧某無法使用投保車輛,所以不得不租車代步,為此發(fā)生租車費1萬元。
顧某認為,正是由于保險公司遲延定損,才導致租車費的產(chǎn)生,因此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該1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認為租車費不屬于理賠范圍,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定損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本案中,雖然保險合同未將租車費約定為理賠范圍,但是因為保險公司怠于定損,才導致顧某遲遲無法正常使用投保車輛,顧某租車代替投保車輛使用,并無不當,而且其3個月產(chǎn)生租車費1萬元,數(shù)額亦屬合理,所以判決支持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我國在保險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人有及時定損的義務,并規(guī)定即使情況復雜的,也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定損。保險公司遲延定損造成車主受到額外損失的,對該部分損失也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對此,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審判庭庭長宋航表示,因定損爭議訴至法院的案件占私家車保險糾紛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險公司怠于定損而引起。保險公司怠于定損不僅表現(xiàn)在遲遲不出定損結(jié)論,還表現(xiàn)在有些保險公司利用強勢地位,僅作口頭定損,不給相關(guān)依據(jù),待到車主自行委托評估后,才給出書面定損結(jié)論,推翻車主委托的評估結(jié)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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