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1、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給投保人交納續(xù)期保險費規(guī)定一定的寬限期。
2、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條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3、投保人提出復效時,必須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復效申請;提供可保證明,例如體驗報告、健康證明;付清欠交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借款。
4、規(guī)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發(fā)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根據心理學的調查,一個人在一兩年以前即開始自殺計劃,這一自殺意圖能夠持續(xù)二年期限并最終實施的可能性很小。
5、《保險法》規(guī)定交費期滿二年的人身險合同即產生現金價值。但也有一個條款是例外的,即自殺條款。該條款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6、把原保險單改為交清保險單即原保險單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均不變,只是依據現金價值的數額,相應降低保險金額,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納保險費。保險金額則由躉交保險費的數額而定。
7、將原保險單改為展期保險單是以現金價值作為躉交保險費。定期死亡保險、兩全保險改為展期保險單以后,保險期限不能超過原保險單的保險期限。
8、在進行質押貸款時,投保人應將保險單移交給債僅人占有。
9、保單貸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險單作質押向保險人貸款,貸款數額按有關法律或合同約定,一般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
10、因貸款會影響保險人的資金運用,有可能使保險人減少資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擔合同約定的貸款利息。
11、合同約定的貸款期屆滿時,投保人應返還所借款項本息;逾期不能歸還借款,投保人可申請延期;但貸款本息累計已達到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又未按期歸還借款,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
12、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13、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14、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適用于分期交費的壽險合同。該條款的目的在于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費墊交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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