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李先生的進口轎車在十字路口撞上了水泥攪拌機,攪拌機完好無損,而李先生的車卻撞得面目全非。李先生認為事故的原因是對方的匆忙,交通警察懷疑李先生的汽車有剎車問題。李先生一再的解釋毫無用處。結(jié)果,李先生花了5000元的車輛檢查費來檢查汽車的剎車。然而,交警最終認定李完全不遵守優(yōu)先原則,在交叉口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
在汽車脫離危險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要求李先生把車拖到指定的車庫,經(jīng)過固定的損失評估,認為修理它要花250000元。
李先生咨詢了一些老巫師并咨詢后,決定修理費、管理費、利稅不超過200000元。由于李先生必須承擔20%的保險公司的扣稅,李先生堅持汽車專用維修站應該用來評估價值,保險公司應該理賠。請求指示后,他終于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后經(jīng)該特約維修站估價,并出具了很詳細的估價報告書,總費用是18萬元多。對此,汽車修理廠也提不出任何意見。但為這估價,李先生另外支付了估價費1萬元。
最后,保險公司與修理廠協(xié)商同意讓李先生把轎車拖到特約維修站。對特約維修站的修理李先生很滿意,對19萬元不到的費用李先生也覺得合理。
但在理賠中,李先生和保險公司在5000元驗車費和10000元估價費上發(fā)生了爭執(zhí)。李先生認為驗車和估價都和保險事故有關,保險公司理應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這些費用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都沒有理賠義務。
李先生問題的實質(zhì)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相關的鑒定費用或檢查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在理賠時就難免會發(fā)生爭議。但我國保險法卻有相關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根據(jù)保險法的這條規(guī)定來分析,驗車費和估價費應不應該理賠的關鍵在于,這些費用是不是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雖然驗車是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guī)履行其職責的行為,不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如果所有的相關機關的檢驗費都要由保險公司承擔,在目前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和市場環(huán)境下,保險公司將無法控制自己的風險。何況當初李先生認為沒有必要驗車,保險公司又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F(xiàn)在要保險公司承擔該筆費用的理賠,理由欠缺。如果當初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并同意驗車,則另當別論。
第二筆特修站的估價費由保險公司處理:第一,由李先生請求估價,經(jīng)咨詢和研究后保險公司同意;第二,估價的目的是確定主體損失的程度。第三、保險估價結(jié)果證明李先生的判斷更準確。估價的結(jié)果與李先生的判斷接近,而且遠低于車庫的估價。因此,對特殊維修站進行估價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其他因素要考慮,估值不僅降低了李先生的支出,而且事實上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索賠。這個估價費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并且需要指出的是,該筆費用的承擔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不受保險條款的約束,不適用保險條款中絕對免賠額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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