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以其家庭財產(chǎn)為投保對象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其遇盜后便向兩家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但兩家保險公司都以蔣某重復投保,造成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償。12月28日,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奎屯墾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蔣某與兩家保險公司分別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兩家保險公司以重復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2月,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奎屯墾區(qū)蔣某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chǎn)保險及附加盜竊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5萬元。2004年5月,蔣某所在公司又為每名職工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chǎn)保險及附加盜竊險,每人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甲、乙兩家保險公司都分別向蔣某出具了保險單。
2006年3月,蔣某下班回家后,發(fā)現(xiàn)家中財產(chǎn)被盜,蔣某便立刻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通知了兩家保險公司。經(jīng)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后認定,蔣某被盜物品價值5萬元。因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蔣某便向兩家保險公司提出各賠償5萬元的要求。但兩家保險公司都以蔣某重復投保,造成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償。蔣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各賠償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以其家庭財產(chǎn)為投保對象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且在同一保險期間內(nèi)就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主張同一保險利益,因此屬于重復保險。由于重復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而我國法律對此又未予以禁止,所以蔣某與兩家保險公司分別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兩家保險公司以重復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根據(jù)《保險法》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惫史ㄔ号袥Q,兩家保險公司平等承擔責任,分別賠償蔣某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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