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期滿后第一次生病,被診斷為患有附加合同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并在確診后30天存活,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保險金額。本合同終止。
那么我想問一下,在保護范圍內已經確認了嚴重的疾病,為什么投保人還要等待額外的30天來支付存活率?這不是投保人最需要及時處理的時間嗎?為什么被保險人再耽擱30天來加重病情,因為他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和治療?對被保險人來說,這豈不是太殘忍了嗎?
滿意答案: 1、不同的條款和不同的疾病協(xié)議是不同的,有些條款是30天,有些是28天,有些是10周,有些是180天;2、大病保險和人壽保險精算依據不同,根據不同病情的嚴重疾病,對應不同的死亡率,也對應不同的保險費率即不同。付款條件是不同的。 3、賠付對象不同:對于確診重疾后迅速死亡的,保險公司直接賠償身故保險金給其受益人,對于確診重疾后生存到約定時間的,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自己; 4、我個人認為(不一定準確),可能保險公司等待過了一定的時間,以檢驗該診斷的準確性,避免臨床醫(yī)生匆忙診斷之下會有誤診,從而導致保險公司誤賠的現(xiàn)象。另外,也是為了避免個別醫(yī)生和個別客戶之間有不正當?shù)男袨槎_保,一般情況下,確診重大疾病后必然要進行針對性的治療,如果30天或者更久都沒有進行針對性的治療的話,那么騙保的嫌疑就很大了。 5、凡事有利就必有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的;另外保險公司并不是接到保險申請就得立馬賠錢的,對于重大疾病理賠申請多數(shù)需要調查后才作出結論的,所以很少有像你提問的29天、31天那么巧的事的; 6、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shù)的病人在確診重大疾病后都能生存30天的,只有很少的重疾客戶在確診30天內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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