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險受益人所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據(jù)報道,劉女士為自己購買了100000元的人壽保險,并指定她的丈夫朱先生為她死亡的受益人。去年年初,兩人因感情上的不和諧而離婚。6個月后,劉小姐死于車禍。他的父母和朱先生都向保險公司索賠??梢哉f,劉女士在她一生中與朱先生分離了,這一政策應該由她的父母決定。遺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寫著祝先生的名字,保險公司只能把保險金賠付給后者。
因為《保險法》規(guī)定,只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人,如夫妻、父母、子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保險利益關系,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因此,當指定受益人時,我們必須清楚地考慮到最合適的人選。特別是在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后,有必要及時變更受益人。以劉女士為例,如果她和朱先生離婚了,并辦理了及時的手續(xù),他們不會后悔父母。當然,必須說明一點,變更受益人須在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才可申請,且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單上批注,變更才有效。
讓我們來看看一個例子:解先生的單位被保險,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保險,被保險人是解先生,受益人是他的妻子,盧女士。去年二月,解先生死于一起工業(yè)事故。盧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被告知賠償金已由解先生的單位收到。原來,當時企業(yè)投保后,曾與保險公司簽過協(xié)議,約定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請領取保險金。對此,魯女士當然不認同,經(jīng)向保險監(jiān)管部門反映,最終企業(yè)與保險公司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魯女士獲得了理賠。
對于該保險,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保險合同的原受益人是解夫婦,但是情況還有不同的就是解先生作為投保人的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附加協(xié)議,實際上改變了最終受益人。《保險法》第63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通知后,應當對保險單進行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經(jīng)被保險人謝先生同意,企業(y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當屬無效,也就不能侵占魯女士的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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