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轟動香港娛樂界的新聞是天后級大姐大——梅艷芳的隕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二00四年,轟動香港保險界的傳聞也與這位巨星密切相關。
原來,梅艷芳在其演藝事業(yè)高峰時期的一九九零年前后,便買了一份兩千萬港元的高額保險。而據媒體報道,早在二00二年,顧家孝順的梅艷芳得知自己子宮頸長出腫瘤后,為免母親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一千萬港元的保險。但在購買第二份保額一千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沒有在保單上如實申報病情。二00三年,梅艷芳去世后,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案例分析
實際上,不論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保險界都遵循一個古老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這項原則要求每一個投保人在實施保險行為過程中要誠實守信,不得隱瞞有關保險活動的任何重要事實,比如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如今,該原則衍生出投保人的一項重要義務——如實告知義務,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已經得到明確體現(xiàn)。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p>
應如實告知哪些內容
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內容一般在投保單上均已詳細列明。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授權醫(yī)務人員代表保險公司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關問題。在人身保險中,投保單中的告知事項與健康告知書,一般涉及被保險人的年齡與職業(yè)、業(yè)務愛好、有無駕駛證、是否被拒保或要求加過費、是否吸過毒、最近健康情況、家庭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經常體檢等內容。在財產保險中,投保單通常包含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名稱、身份證號碼(或機構代碼證)及相關關系等信息,包括保險標的的用途、地址、價值、使用年限、風險狀況等詳細信息。投保人對于保險公司或其授權人員所問到的有關問題,都應如實告知。
不如實告知的后果
說到底,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對自己負責的行為。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那么保了也是白保,由于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所以,在投保之前,投保人若發(fā)現(xiàn)由于記憶或其他原因不小心造成相關事實的錯誤表述,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申請更改。如何保險公司同意繼續(xù)承保,則會出具內容更改批單;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繼續(xù)承保,則按保險合同約定退還保費。但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年齡誤告問題,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了一個特例,那就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保險公司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并且必須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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