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鍋店停車吃飯,車子被盜。車主汪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到拒賠。汪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汪先生16.4萬元。
在火鍋店停車吃飯,越野車及車內(nèi)物品被盜,至今仍未追回。車主汪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后,卻遭到拒賠,理由是火鍋店已賠償給他一輛相同款式的車。汪先生起訴到法院,成都中院認為已獲賠證據(jù)不足,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汪先生16.4萬元。
汪先生花20萬余元購買了一輛現(xiàn)代途勝越野車,2007年1月,他在保險公司武侯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費合計7359.7元。并且,對不同情況下不同的免賠率做了詳細約定。
2007年12月19日凌晨4時40分許,汪先生開車到倪家橋路蜀九香火鍋店吃飯時,將該越野車停放在火鍋店門口,約一小時后吃完飯出來發(fā)現(xiàn)車及車內(nèi)財產(chǎn)被盜。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但此案至今未破,被盜車輛也未追回。
一年后,汪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車輛保險,但機動車輛行駛證原件并未提交。直到去年2月25日,保險公司向汪先生出具一份《拒賠通知書》表示,根據(jù)有關法律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發(fā)生在2007年12月19日被保險車輛被盜的事故,經(jīng)調(diào)查火鍋店已賠償被保險人相同款式車輛一輛,依據(jù)損失補償原則,該被保險人出險后已獲得補償,故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汪先生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汪先生與保險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有效。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僅憑向火鍋店員工詢問就認定汪先生已獲得了賠償,而沒有其他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已獲得相同補償,顯屬不當。并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交能夠證明汪先生已實際獲得被盜車輛損失補償?shù)淖C據(jù),因此應當承擔保險合同約定項下的保險責任。
按約定扣除免賠率和折舊率,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汪先生被保險機動車丟失的損失16.4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汪先生是否已得到賠償?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準確?成為了成都中院二審時最大的爭議焦點。中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火鍋店已經(jīng)賠償了汪先生的損失,但該主張除在一審中提交的對火鍋店員工曾某所作的《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詢問筆錄》外,并無其他證據(jù)證明。所以認定該項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對于賠償金額的計算問題,因本案屬車輛丟失而非車輛受損引發(fā)的機動車盜搶險案件,應適用保險公司機動車盜搶險相關條款的約定。根據(jù)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相關約定進行重新計算。最后,成都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汪先生被保險機動車丟失的損失16.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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