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還記得,當他4月28日抵達漁港時,仍能在海上看到遇難船員的遺骸。據(jù)幸存的兩名船員,與七名船員,在4月26日捕魚。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晚上突然刮起了大風。第二十八點的凌晨4點,有人發(fā)現(xiàn)客艙被水淹沒了。我們試圖堵住缺口,但輪船翻船了。幸存船員楊某說,只有3人通過漁船獲救。
3名遇難者和1名失蹤者年齡都是非常相當大的,他們均為中年人和40歲,他們是家庭的中堅力量。來自河南的劉某承認,這艘船是一艘二手船,在2009的時候用了大約200000元。然而,在當時國家政策的限制下,二手船并沒有成為捕撈證書。為了出海,劉某隸屬于錦州漁船,并雇用了捕魚證書。其實劉某也有風險意識,他在今年3月18日向我市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全體船員的人身意外險。保險費交了8000元。他回憶說,投保人數(shù)為8人。因為沒有合法手續(xù),保險時劉某把船號改寫了。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意外傷害的理賠額為20萬元。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希望根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他聲稱的四名機組成員參與了事故,只有船員張某聲稱得到批準,其余三人被拒絕。
據(jù)了解,在3月18日劉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投保合同中附有投保人員信息附頁,上面記錄了8名投保人員的身份信息,而此次遇難和失蹤的4人中,只有張某在其列。
海上作業(yè)是個風險很大又辛苦的工作,船員流動性太強了。劉某對此解釋說。他的這艘船上船員幾經(jīng)變動,出事時的7人和投保時的情況大有不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提前24小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換船員名單也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劉某說,他在4月28日已經(jīng)通過短信方式通知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但他短信通知的時間,是當天上午8時。事故發(fā)生已超過一小時。
劉某的船員變更均未通知過保險公司。而此次短信通知又在事發(fā)之后,已經(jīng)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了盡快讓家屬獲得賠償,今年6月,劉某已經(jīng)和喬某、周某、許某3人的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書,作為雇主,他賠償3人家屬各10萬元。
失去漁船加上賠償家屬,接二連三的損失讓劉某也到了經(jīng)濟崩潰的邊緣。我認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他固執(zhí)地說。
最后關于此次的案件,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們的意見有哪些,律師認為,劉某未履行根據(jù)保險合同變更船員的義務,但他為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行為符合法律,合同是真實有效的。目前,申請賠付的人數(shù)沒有超過投保人總數(shù),保險公司應當負責理賠。王某認為,船舶不完全登記與船員人身傷害保險無關。這也從另一個角度引發(fā)了流動性強、風險高的海上保險問題的預警。由于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劉某近日在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法院已經(jīng)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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