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意識的增強,購買保險已成為消費者的新選擇。但保險是一種專業(yè)的金融產品,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李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附帶了盜竊和搶救保險以及現金和珠寶盜竊和搶劫保險。保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為12000元(其中現金保險金額為1200元)。保險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的家被偷了。李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后發(fā)現,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fā)現李家的防盜門被撬開了。丟失的物品和現金:一臺數碼相機(價值5000元)、一些有價值的郵票(價值3000元)、一雙高檔皮鞋(放在走廊里,價值500元)、現金1000元、樓下院子里的一輛自行車(價值500元)。共計損失金額10000元。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是:經過核對發(fā)票發(fā)現,數碼照相機為當年購買,所以不扣除折舊,按照原價5000元賠償。由于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依據條款對丟失的現金1000元全額賠償。皮鞋、自行車和郵票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不予賠償。理算后的賠償金額為:數碼照相機5000元,現金1000元,共計6000元。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標的的規(guī)定。按照《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座落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同時列明保險標的為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財產。
因此,“室內”的情況應該是指房屋的內部。走廊不應該被認為是“內部”,或者存儲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不應該被認為是“內部財產”。因此,不能對皮鞋和自行車進行補償。此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還列出了不屬于保險標的的家庭財產,包括郵票、證券、書籍和其他物品。所以,本案中對郵票的丟失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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