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索賠的細節(jié),估計有70%的原因是病險,雖然病險可能是由投保人的不誠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保險公司沒有嚴格核對,所以不是所有的病險都要投保。保險索賠在什么情況下保險可以被疾病覆蓋?
1、保險公司指定的醫(yī)院尚未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患病。李女士為她的女兒買了一個大病保險,她死于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認為,李女士的女兒在被保險時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李先生沒有說出真相,拒絕支付。李女士認為,在保險合同正式簽訂前,保險公司的檢查員帶著女兒到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體檢,整個過程都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程序進行的,而她不知道自己的女兒已經(jīng)患上了心臟病,所以沒有欺詐和作弊的可能。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主張李女士知道女兒患病,應提供證據(jù),但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另外,從醫(yī)學理論上說,幼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未必都有明顯癥狀,被保險人投保前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yī)院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了體檢,因體檢偏差導致的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2、保險單沒有列出所謂的“病”。周多年前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但因無效住院而死亡。因為周之前購買了人壽保險,她的女兒申請保險公司來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原因是周未能履行真相的義務。其女兒認為周某在投保時已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而且對投保單上列明的告知事項均進行了填寫,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雖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該病不屬于投保單上告知事項列明的病因,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3、因業(yè)務員操作不規(guī)范而導致的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有的業(yè)務員為了自身利益,在明知投保人之前患病的事實,還未將此情況向保險公司如實反映,從而使保險公司通過核保。一般這種情況下,業(yè)務員在保險業(yè)務中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合同順利簽訂應視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所以當投保人因帶病投保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由此可見,病險并非都不能索賠,但是這種僥幸心理,公眾最好不要持有,因為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因此,被保險人應誠實守信,如實告知病史,不要冒險,否則將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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