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是軍隊復員軍人,現(xiàn)在在銀行工作。在1976年服役期間,王參加了一個當?shù)氐慕ㄖこ?,扭傷了右膝的半月板。半月板摘除后,關節(jié)僵硬。在銀行解散工作后,王老傷復發(fā),2001年12月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
自2002年2月起,王某住院治療,未工作,銀行按照王的基本工資標準支付了他的工資。2002年7月,王結束了治療,回到工作崗位。2002年11月,王被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達到工傷、職業(yè)病傷殘等級評定七級標準。鑒定結束后,王某向銀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診斷證明,并多次要求銀行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但是銀行以王某在到銀行工作前就已負傷,王某的工傷與銀行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銀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差額。
據(jù)規(guī)定,銀行應根據(jù)舊傷復發(fā)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彌補工傷補助金的差額;不支持王申請一次性傷殘津貼。
分析:
工傷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勞動法律法規(guī)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工傷保險職工如何從舊傷中恢復,應當如何處理工傷保險?根據(jù)xx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xx勞動社會工作者設施〔2001〕127)的通知,第14條:工傷保險重返老傷的處理:1級至4級,在舊傷重發(fā)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5至10級職工和工傷原因,軍人傷殘復員轉為企業(yè)工作,舊傷復發(fā),不得享有工傷一次性殘疾津貼。王某屬于復員后因舊傷復發(fā)并被認定為工傷,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是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他應當享受。銀行未按王某舊傷復發(fā)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王某工傷津貼,違反了《xx市企業(yè)勞動者工傷保險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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