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后駕車事故中,保險公司并不是最終的責任承擔人。保險公司有權追償,無論是預先支付救助費用,還是直接賠償被害人。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在酒后駕車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存在法律適用、判斷標準不一致等問題。近日,成都中院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對外發(fā)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認為,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額賠償受害人的,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再承擔墊付責任,也就是說不再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參照執(zhí)行。
2008年10月22日深夜,曾某喝了酒從郊區(qū)開車到第三環(huán)路。途中,他與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一輛酒后駕駛的車輛是所有事故的肇事者。
此后,曾與死者家屬和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要求曾某賠償271000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隨后,他與受傷者達成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18547.6元,并支付上述兩項費用。次年3月,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曾某起訴保險公司,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12.2萬元。武侯法院一審依法駁回了曾某的訴訟請求。
三大原因可解釋為啥不賠付
武侯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人醉酒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已向受害人足額賠償后,能否依約定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他說,首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損失能夠得到迅速賠償。曾某已對受害人予以了足額賠償,受害人已經(jīng)得到了及時的救濟和保障,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
其次,被保險人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實際上最終承擔的應是墊付責任。從相關規(guī)定中可看出,在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并非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無論是墊付搶救費用,還是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公司都有權進行追償。
最后,被保險人不得因違法駕駛而獲得保險賠償。曾醉酒駕駛顯然是違法的,后果的損失也應自行承擔。法官說,如果他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就等于鼓勵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顯然與設立強制交通保險的立法意圖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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