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期間,小高和小王決定搭便車,但是后來不幸的事情發(fā)生了,據(jù)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7月26日上午,小高的車在第三環(huán)路上與一輛卡車相撞,嚴重傷害了王的腿,輕微傷害了小高。交通隊確認每一方負有一半的責任。由于業(yè)主沒有及時賠償,小王自己支付了醫(yī)療費用,但他想知道,如果事故中沒有過錯,誰應該賠償費用?除了可能涉及的小高和貨車車主之外,自己能否尋求保險賠償呢?小高也想知道,自己先前的投保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談到車輛保險,大多數(shù)人首先想到的是交通保險,與此相關的是第三方責任保險。強制交通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都是對車輛人員以外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
在拼車關系中,搭便車者通常屬于他們自己的人員,因此他們無法得到強制保險和三種風險的補償。但是,在拼車車輛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搭便車者所受的損害屬于其他車輛所承保的強制保險或者三重保險的范圍。因此,如何獲得賠償和賠償金額,取決于其他車輛的保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乘客險或座位險,是車險附加條款之一,在性質上屬于商業(yè)險。它針對的就是車內乘客發(fā)生的意外傷害。該保險的優(yōu)點是不指定具體乘員,只要車上乘客發(fā)生人身傷亡都負責賠償。在發(fā)生乘客傷亡時,可由車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目前有相當部分的車輛投保了此險種,這對于保障拼車雙方的利益是最適合不過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身份參加保險,根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非營業(yè)性的私有車輛用作營業(yè)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對收取費用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營運而不予理賠。
提示私家車主的有償拼車行為是否具有營運性質確實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償部分數(shù)額略高而雙方又沒有對收取金額所包括的內容及拼車的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拼車雙方難以提供證據(jù)證明非營運性質而不易取得保險賠償。從本質上說,拼車行為是一種分擔成本的補償行為,其搭乘對象相對固定,具有一次性、臨時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長期以此為業(yè)。因此,我們認為,只要收取的金額不是過分高于車輛運營成本,就不能認定為是用作營運用途,不能以改變使用用途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必須與長期以營利為目的搭載不固定乘客的黑車區(qū)別開來的。
當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尋求賠償?shù)姆绞接袃煞N: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和保險公司索賠。作為拼車關系中的搭便車者,當司機在特殊情況下沒有過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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