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卻未系安全帶,結果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重新關門不慎掉下車,被本車碾軋受傷。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呢?
去年9月24日,陳某搭乘王某的小轎車前往陽曲縣城。車輛行至公路與鐵道交叉口時,王某發(fā)現陳某所在的副駕駛位車門未關好,便讓陳某重新關門。由于沒系安全帶,陳某在關門時不慎掉下車,汽車后輪碾軋了他的右小腿。
事發(fā)后,陳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小腿毀傷、右股骨骨折,花了3.5萬余元的醫(yī)療費,其損傷被鑒定為六級傷殘。陳某認為,自己雖是乘車人,但事發(fā)前已掉下車,應該屬于車外人員,符合交強險賠償對象,便將車主王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陳某是王某車上的搭乘人員,并非車外人員,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說法: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陳某從車上掉下被車碾傷,事發(fā)時已轉化為車外人員,符合交強險賠償對象,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險額內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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