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熊某酒后掉入南渠身亡。生前,他所在的公司為所有員工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但保險公司以熊某系醉酒致亡,拒賠。歷經(jīng)兩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熊某家屬12萬元。
事故:工人酒后溺亡南渠
熊某原來是鯉城某機械廠的工人。2009年12月18日,酒后的他站在南渠邊,看到有民警走過來,不知怎么回事,他向后退了幾步,一下退到南渠,剛好那段南渠的護欄不高,身高約一米七的他,就掉進了南渠。
很快,熊某消失在水中。民警等人想救他,已經(jīng)來不及了。幾個小時后,熊某的尸體被打撈上來。事后,鯉城治安大隊出具的治安動態(tài)上寫明:熊某看到有人來了就趕緊站起來,因他靠近南渠護欄不小心滑落南渠內(nèi)。因南渠2米多深,他很快沉入水下。目擊者王先生告訴警方:熊某因為太靠近河邊,他自己不小心掉下去,民警沖過來要拉住他已來不及了。
事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2mg/100ml,屬于醉酒。
親屬:索賠保險金被拒
為熊某辦理后事的家人獲悉,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額為12萬元。熊某家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12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了,理由是:熊某是酒后掉進南渠的,而當初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酒后事故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
無奈之下,熊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和兒女等5人,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告到豐澤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2萬元的保險金。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2萬
豐澤區(qū)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機械廠簽訂的人身意外團體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予以確認。
雖然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對受酒精的影響有約定,但保險合同中的有關(guān)條款屬格式條款,在保險雙方對受酒精的影響的理解產(chǎn)生分歧時,保險公司對受酒精的影響的條款解釋不是惟一依據(jù),應結(jié)合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fā),綜合考慮。
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來看,應當理解成被保險人受酒精的直接影響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另外,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在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法院也應作出有利于熊先生等人的解釋。
雖然可以確認死者熊某在死亡前處于醉酒狀態(tài),但是否因為醉酒而直接導致他溺水死亡這一事實卻沒有證據(jù)可以體現(xiàn),無法對此予以確認。此外《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只能表明其已提請投保人注意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但不能證明其已經(jīng)將何為受酒精影響、被保險人在多大程度上受酒精影響可以成為免責事由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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