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有個代位追償權,許多人對此并不了解,而龍崗區(qū)平湖街道的一位賓館老板就因住客丟車陷入了此類官司。這位老板與一家保險公司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一位旅客在這位老板的賓館丟了輛車,保險公司支付了25萬余元后,行使代位追償權又向賓館老板索賠,結果引發(fā)訴訟。
保險公司代位索賠
此次庭審已是二審。據一審查明,2009年7月5日,王先生等人駕駛一輛粵G牌皇冠轎車入住龍崗區(qū)平湖街道的這家賓館,并按照保安的指示將車停在賓館旁空地。當晚10時許,王先生等人發(fā)現車輛被盜,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由于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湛江市赤坎支公司購買了盜搶險,王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2009年11月2日,保險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萬余元。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約定王先生同意將已取得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賓館在該事故中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違約賠償責任,其有權代位要求賓館老板賠償已支付的保險金額,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5萬余元。
被告到法院的賓館老板認為自己很冤,其稱保險公司應該向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即盜竊汽車的犯罪分子行使代位追償權,而不是告賓館;再者賓館和車主之間也未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賓館不用承擔責任,另外,案件還沒有最終結論,也不能確認這其中是否存在其他情況。
法庭當天組織調解
龍崗區(qū)法院一審后認為,案件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是否能對賓館老板行使保險代位權,《保險法》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一審認為,該條款中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應指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有直接損害,賓館老板并非盜搶人,對車輛丟失不存在直接責任,保險公司向其行使代位追償權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龍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昨天二審開庭時,保險公司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不僅包括直接損害行為,也應當包括間接損害行為,鑒于車主和賓館之間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賓館又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對車輛丟失有過錯,因此賓館應該對車輛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賓館老板方面則認為其與車主之間沒有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賓館下面的停車空地并非賓館專用,周圍幾個商家都可以用,同時也不能排除案件存在其他情形。
最終法庭組織了調解,賓館老板代理人表示需就調解方案征求當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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