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引起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外來的,是指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來自被保險人身體之外的物質因素或力量影響。
比如:
車輛撞擊、高空墜物、他人擊打等等,而且外來物質或力量影響在作用結果及作用性質上是無視個體差異的。與外來力量或物質影響相對的就是任何身體內(nèi)在的應激性反應或隱藏因素了。這些內(nèi)在反應或因素所導致的結果,就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
對此,比較典型的兩個相反案例是中毒和藥物過敏。對于兩者來說,毒素和藥物似乎都來自于體外,應該都屬于意外事故。其實區(qū)別正在于,外來毒素攝入體內(nèi)后,任何人群都會產(chǎn)生中毒反應,它的影響是無個體差別的,充其量僅有程度上的差異;
而藥物過敏,則是由每個人的身體內(nèi)在應激性反應導致,即不同的人對同種藥物的反應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吃了祛病鎮(zhèn)痛藥,毫無異常,而有的人吃了可能不僅不能治病,還會加重甚至威脅生命;因此,類似藥物過敏的人體應激性反應不屬于意外傷害。
不可預見的、突發(fā)的,這兩個條件中前者說明了意外事故的發(fā)生,應該是超出當事人意料之外的,即當事人無法依據(jù)常識事先預測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傷的結果,而后者則強調的是意外事故發(fā)生的即時性與短暫性方面的特點。
非本意、非疾病的,這兩個方面則表明了意外事故既不屬于個人主觀意愿和客觀行為的傾向性選擇結果,也不屬于疾病方面的各種原因。
意外傷害事故定義中的最后一個要素是意外傷害的結果。也就是不論何種意外原因,最終都必須導致對被保險人身體的事實傷害,才是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在這個要素中,強調了兩個方面:其一傷害的結果一般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而精神或感情上的影響是不屬于定義范圍的;其二有傷害事實的發(fā)生,但僅有事故而未導致任何損傷也不是該定義的約定范圍。
至此,我們已經(jīng)一起探討過意外傷害事故定義的各個組成,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意外傷害事故也有更深、更準確的認識。其實,像這種情況可以保的險種就比較多了。像疾病類的保險一般都給賠,比如: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yī)療保險、住院補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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