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普遍認為,人壽保險合同中有十幾頁甚至更多的條款,被保險人的身份只能由保險人解釋。即使被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人的病史,但保險人為了獲得自己的利益和傭金,也會讓被保險人“不履行告知義務”購買保險的風險。
而保險公司,從寬從嚴,順利通過合同;索賠,只需在你的住院記錄的半天轉(zhuǎn)讓,嚴格拒絕賠償,不公平。
幾位保險代理人對松先生的經(jīng)歷深表同情。他們把這個行業(yè)暴露給記者。他們透露,當保險單簽署時,保險公司一般可以在第一年中得到30%的傭金,第二年可以得到20%的傭金,在第三年內(nèi)可以得到20%的傭金,這個委員會可以維持六年。在高額提成的誘惑下,保險員遇到有病史的投保人,也會勸導他們說住過院沒關系,可以不填。而人壽保險公司對進來的合同一般不會詳查,遇到索賠時,保險公司卻可輕松查出投保人的住院史,投保人的這筆保險便白買了。
而保險員當年所說的話又難于取證,投保人只有吃悶虧。
保險新規(guī)出臺 索賠有理有據(jù)
一位正在打保險合同官司的何律師告訴記者,他手上的案子與宋先生的投訴極其相似:投保人2003年曾因為病住院。2007年買保險時如實告知了病史,可是保險員說沒事,可以買。2009年,當事人因病去世。理賠時,保險公司查出投保人住院病史,以“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投保人家屬訴至法庭,保險員這才承認投保人當年確實如實說過住院史。當前本案一審已經(jīng)勝訴。
律師們指出,自從去年10月新保險法修訂以來,它又為這一經(jīng)常性的法律空白增加了新的內(nèi)容:如果合同有效期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終止合同;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保險費責任,這對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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