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某從保險公司同一名保險推銷員手中購買了五份保險單后,將保險公司和推銷員告上法庭,上訴法院,要求撤銷與兩名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原因是他撒謊,他認為對方欺騙了他購買保險。由二被告退還8萬元保費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日前,案經(jīng)兩審,市一中院以超期限行使撤銷權為由駁回了張某的訴求。
法院對于相關的事實進行了調查研究,我們一起來看法院的調查結果是什么吧,法院經(jīng)審查明,原告張某分別于2004年8月18日、2004年8月31日、2004年11月5日、2005年1月2日、2005年1月2日先后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5份保險合同,共交保費8萬元。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保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兩年保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費。保險合同送達書中同時載明:尊敬的張先生:在您收到本保險合同后,請認真核對合同構件是否完整,有無缺頁、遺漏,檢查是否與您的投保要求一致,并請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以上合同各項如有疑問或差錯,請向業(yè)務員或我公司詢問。
對于此次案件的審理,我們一起來看看過程中原告的意見有什么吧,原告在庭審中,承認在交納保費后一周內收到了保險合同正本,但稱第二被告趙某采取了欺詐手段,致使原告簽訂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背離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對該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視聽資料一份,對此,第二被告雖有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法院確認了該視聽資料的證明力,確認第二被告趙某采取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原告依此有權要求撤銷其與第一被告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但是,原告與第一被告保險公司最后一份保險合同簽訂之日為2005年1月2日,且原告承認在交納保費的一周內收到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送達書中已明確告知原告對投保合同及相關條款的檢查,并注明聯(lián)系電話,由此可以認定原告收到保險合同之日就是其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依照法律,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但在此期間原告沒有行使撤銷權,故撤銷權消滅。原審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某不服上訴,市一中院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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