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2月28日,祝某駕駛摩托車在修水縣高速連接線桐源村前路段撞至葛某停放在路邊的牽引車和半掛車,導致原告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后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同年10月,祝某訴至修水縣法院,請求葛某、實際車主張某和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其損失10萬余元。另查明,葛某駕駛的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半掛車未投保險。庭審中,保險公司答辯因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應由牽引車和半掛車的交強險平均分擔責任。
分歧第一種意見,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在牽引車的交強險1
1.2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一半的責任;超過部分再按責任劃分。第二種意見,即使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首先在牽引車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
1.2萬元的責任,超過部分再按責任分擔,由掛車車主負擔?!驹u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使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也應當在牽引車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全賠。理由如下:1、在一起事故中,牽引車與主車應當視為一體,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可視為牽引車和半掛車共同侵權,保險公司應在牽引車和半掛車責任限額之和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兩個交強險24.4萬元的范圍內(nèi)先承擔責任,如果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牽引車的交強險12.2萬元的范圍內(nèi)先承擔責任,超過部分再按責任劃分。2、半掛車作為一種無動力的機動車輛,沒有獨立的駕駛員,非與主車連接,就無法正常行駛。
而主車因為半掛車的存在更增加了其危險性和破壞力。因此半掛車也應當投保交強險。該案后經(jīng)法院組織調(diào)解,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醫(yī)療費賠償原告1萬元,超過牽引車交強險部分經(jīng)劃責,由實際車主張某承擔4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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