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代位求償訴訟時效如何起算:1、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訴訟時效起算點,一種說法是按照《保險法》解釋二第16條,從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另一種說法是按照《海商法》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2、《保險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險人,因為時效起算更晚。3、因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海商法中關于海上保險法的規(guī)定,也應當是保險法的特別規(guī)定。
按照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原則,似乎應當適用海商法的規(guī)定。但由于《保險法》解釋二在后出臺,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似乎應適用《保險法》解釋二。4、雖然有以上爭議,但最高院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已經(jīng)將這一問題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guī)定,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總結,以后關于海上保險代位求償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再無爭議,最高院已經(jīng)將這一問題確認,《批復》可以在全國各大海事法院及高級法院援引,均會被承認。附《批復》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海事訴訟中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14〕89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guī)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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