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合同的主體中,與合同發(fā)生關系的是被保險人、受益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也稱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通常在合同中載明。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訂立合同,也可以他人的利益訂立合同。于是這些與合同發(fā)生關系的第三當事人就出現(xiàn)在保險單上。
人身保險合同的關系人的內(nèi)涵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盡相同。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享有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權利的人;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權利的人卻為受益人。這是因為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chǎn)的所有人或其他權利的人,因而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chǎn)的權利主體,從而在所保財產(chǎn)遭遇保險事故導致他的權益受到損失時,應由其領取賠款作為補償。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以他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而被保險人作為事故發(fā)生的本體,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本體已不復存在,不能再由其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只能由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享受保險金的受益權。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關系人的含義,與財產(chǎn)保險不盡相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指以他的生命或身體的傷、殘、生、死成為保險事故的人,所以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為被保險人,死人不能成為被保險人,法人也不可能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如以自己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如果以他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不是同一人。在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不僅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還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就死亡保險合同而言,只有具備可保條件的人,如身體健康、能正常從事勞動并在規(guī)定的年齡范圍內(nèi)的人,才能成為被保險人。而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就不能成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以防止投保人圖謀保險金,使無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遭受暗算、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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