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保險是在客觀上實現(xiàn)了某些特定風險的轉嫁,但對被保險人來說,卻決不意味著高枕無憂、萬事大吉了。更不應因此而放松對保險標的的管理,或對自己的行為放松安全要求與責任約束。
因為無論是自愿保險還是法定保險中,被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條款和國家法令應承擔一定的義務,這既是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基本條件,也是對保險人應有權利的必要保證,同時也是保險合同順利履行的必然要求。如果被保險人不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責任,則可能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或造成保險合同失效,或遭受意外損失后得不到保險人的補償,也就是說,義務不履行會使被保險人喪失相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應盡下列義務:
交納保費義務;
誠實告知義務;
安全管理和防損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
施救義務;
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義務;
索賠時提供單證義務;
合法經(jīng)營義務。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保險合伺生效后,被保險人仍須對自身的風險(包含投保的保險標的風險)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防損工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措施,對保險標的實施搶救,以防止災害蔓延和減輕損失程度。這些都是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否則因此而增加的風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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