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6月,張某在某投保了并按約交納了費。2011年5月,張某在行走途中突然倒地。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醫(yī)護人員到達現(xiàn)場時張某已無意識,后其被送至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猝死。
后張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張某系因疾病身故而非意外身故為由拒絕按意外身故予以理賠。張某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40000元。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在保險期間內猝死屬實。因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意外傷害”的釋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同時還約定: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因投保人張某的死亡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猝死,故應認定為因疾病死亡而非因意外傷害死亡,不能按意外身故予以賠付。審理結果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給張某家屬保險金40000元。法官評析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因張某猝死系因意外傷害死亡還是因疾病死亡發(fā)生爭議。而“猝死”只屬于死亡的一種臨床表現(xiàn)形式,而非死亡原因。本案不能明確張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是因身體疾病所致,也不能推論張某是因疾病導致的死亡,而應由相關專業(yè)機構對張某的尸體進行鑒定才能查明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但保險公司在接到張某家屬報案后既未要求對張某的尸體進行尸檢,也未通知張某家屬保全尸體以備尸檢,致使張某尸體已被火化,無法查明其死亡原因。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張某系因疾病死亡的直接證據(j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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