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再次開庭,并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宏強有期徒刑十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476萬余元,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昨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再次開庭,并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宏強有期徒刑十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476萬余元,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王宏強:車輛檢測站確請我投資1997年至2013年間,王宏強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和公安局副局長等職。任職期間,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65.43萬元、港幣4萬元、歐元5000元、美金5000元(折合共計人民幣476.08627萬元)。庭審中,王宏強對公訴機關起訴認定其收受他人錢財的數額不持異議,承認車輛檢測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給對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資”方式,請其參與“投資”,并向其輸送利益。庭審中,王宏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
廣鐵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宏強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均予以認可,此外,王還主動承認了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辦案機關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其他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此外,對于立功的辯解,由于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法院亦未采納。但歸案后,王宏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王宏強全額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焦點:“合作投資”還是受賄?本案主要焦點即為王宏強辯稱,檢方指控其受賄所得黑金,是其投資所得。對此,本案審判長張戈認為,目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心存僥幸,以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點資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分紅獲利,萬一被查到也只是違紀行為。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