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再次開庭,并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宏強有期徒刑十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476萬余元,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50萬元。
王宏強承認以權(quán)謀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強受賄分為3種方式,共計15起受賄行為:其中,“合作投資”型受賄2起,受賄金額人民幣334萬元、美金5000元、歐元5000元。為駕校、汽車銷售公司、車檢站等經(jīng)營者提供照顧謀取利益的受賄行為11起,受賄金額共計人民幣124.43萬元、港幣4萬元。接受下屬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7萬元。
庭審中,王宏強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認定其收受他人錢財?shù)臄?shù)額不持異議,承認車輛檢測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給對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資”方式,請其參與“投資”,并向其輸送利益。
廣鐵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宏強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和公安局副局長等職。任職期間,王宏強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65.43萬元、港幣4萬元、歐元5000元、美金5000元(折合共計人民幣476.08627萬元)。王宏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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