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姐購買了一輛新車,并于2013年11月17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了強險與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
?2014年5月6日,施小姐駕駛車輛上路時與他人汽車發(fā)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施小姐負次要責任。兩車損失合計27810元,其中施小姐承擔9143元。6月18日,施小姐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不料保險公司以施小姐“駕駛證過期”為由拒賠。原來,施小姐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14年4月2日止。保險公司認為,施小姐的車輛出險時駕駛證已經過期,因此拒絕理賠。?
?于是,施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9143元。?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未取得駕駛資格”應指未初始取得駕駛證和取得駕駛證后因故被注銷的情況。而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未滿一年的情形,屬有駕駛資格但處于“脫審”狀態(tài),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
?而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換領了駕駛證,換領的駕駛證與原有駕駛證在有效期上前后連貫,未見中斷,可見公安機關已經追認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駕駛證的效力。故此,應當認定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具有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以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理賠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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