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駕駛員與受害者家屬私下協(xié)商賠償了20萬后,當駕駛員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因為缺乏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遭到拒絕。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2013年5月13日,李某為自己的面包車在西安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載明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2014年2月18日下午14時許,李某駕車行駛至107省道藍田玉山段時,因路有積雪躲讓不及,將同向行走的同村人沈某撞傷,當日沈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同日,李某與沈某家屬達成協(xié)議,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20萬元。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被拒絕。李某將保險公司訴至藍田縣法院,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保險金110090.65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上訴方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異議。其代理人表示,被上訴人李某申請理賠,卻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依據(jù),且事情發(fā)生后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交通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賠范圍。李某的代理人表示,當天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是客觀存在的,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唯一依據(jù),據(jù)保險合同條款內容顯示,有其他證明方式可以證明交通事故確實發(fā)生,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他們已經提交了證人調查筆錄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但保險公司對村委會證明、與李某同車證人證言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對受害人沈某的病歷、死亡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不認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說,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憑村委會證明和證人證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真實狀況。李某在事故發(fā)生26小時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致使保險公司去事故現(xiàn)場勘驗時已經沒有現(xiàn)場。李某向法庭表示事故發(fā)生當天他忙著搶救病人,才未立即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的。對于雙方的分歧,合議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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