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兩個例子。一個是廈門的一位農(nóng)民患有癌癥,但他一直以其妻子的名義就醫(yī)。在其兄弟的策劃下,此人帶病投保,并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約一年后,此人病故,家人索賠。保險公司遂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各大醫(yī)院均無其就醫(yī)記錄,保險公司按照條款進行了賠付。然而,紙包不住火,此案終于在鄉(xiāng)親們的舉報下敗露,其家人不但被迫退回了保險賠款,其兄弟還受到司法處理。
另一個例子是深圳一位姓江的女士在投保時,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了自己曾因卵巢囊腫做過囊腫切除手術。保險公司審核后,只是要求她每期加付保費,她的保單在加費核保后生效。投保一年半后,江女士再次因卵巢囊腫住院,被診斷為卵巢癌變。江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報案,六天后,她就得到了條款規(guī)定的20萬元保險金,而且還因此免繳以后各期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江女士的誠實保護了自己,使她在災難來臨時得到了保險的保障。
在投保時要如實地向保險公司告知自己的情況,這在保險上叫做最大誠信原則。如果你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的話,你的保險合同只能因你的過失而不發(fā)生任何效力。為什么會這樣?因為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在投保前和投保后,都在投保人控制之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及發(fā)生的變化只有投保人最了解。而保險公司只能根據(jù)投保人告知的情況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條件承保。保險公司沒有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對為數(shù)眾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及有關利益做深入細致的調(diào)查工作。所以,保險經(jīng)營活動要能正常進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將保險標的在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最大誠信原則是基于保險公司的利益而產(chǎn)生的,它是世界各國保險合同法的共同原則。對于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懲罰是: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并造成損失以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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