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高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韓某買了七份人壽保險。保險合同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高女士的丈夫,合同生效日期為1998年11月13日。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發(fā)作在家中突然去世。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作為受益人的高女士可獲得7萬元賠償。但保險公司卻以高女士丈夫的名字是高女士代簽的為由做出拒絕賠償?shù)臎Q定。這件事,如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各大保險公司的客戶無不關心地詢問:一個小小的簽名問題,難道真的會導致拒賠?是不是保險公司故意找借口?對此,需要對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有所認識,也就是說,高女士的丈夫是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和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做出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確認在法律上表現(xiàn)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的親筆簽字。但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許多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簽字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致使代簽字的問題形成蔓延之勢。代簽字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另一種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親屬、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或者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如果代簽字的錯誤已無法挽回,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還是可以求助于法律來爭取一些權益。例如,上述兩種代簽字的情況,責任的承擔是有區(qū)別的。在保險代理人代簽字的情況下,由于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代表,保險代理人在明知代簽字會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這樣做,那么,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責任應主要在保險公司。不過,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親屬、朋友代簽字或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下,代簽字造成的后果可能大部分或全部要由客戶自己承擔責任。
高女士買保險的本意是使其丈夫成為被保險人而受保險合同的保障,但由于高女士代其丈夫在保險合同的文件上簽名,就意味著高女士的丈夫不可能成為保險合同上的被保險人,而以被保險人成立為前提的受益人高女士自然也不能得到受益金。所以買保險時,要想成為受保險合同保障的被保險人,千萬不能輕視一個小小的簽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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