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意外保險合同爭議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種形式:協(xié)商、仲裁、訴訟.
(一)協(xié)商
協(xié)商是指合同主體雙方在自愿滅信的基礎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充分交換意見,相互切磋與理解,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還可以增進雙方的進一步信任與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繼續(xù)執(zhí)行.
爭議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約定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依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zhí)行.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不壬級別和地域的限制.它有良好的信譽和公正性,手續(xù)簡便、專;業(yè)性強、爭議雙方的自主性能夠得到充分的發(fā)揮,自山意識町以得到充分的表達,是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
一般仲裁委員會就每一個案件都要設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或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仲裁員必須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資格、公道正派的入擔任.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之仲裁眶的,應當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員名單上選擇自己所信任的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員會或其他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仲裁裁決生效后六個月內,當事人提出有符合法定撤銷裁決書的條件的證據(j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應當注意的是,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單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協(xié)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寫明仲裁意愿、事項及雙方所共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協(xié)議可以是意外保險合同訂立時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時及發(fā)生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訂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意外保險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如涉及對外貿(mào)易、涉外運輸、海事糾紛等,應向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中國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訴訟
意外保險訴訟主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解決爭端,進行裁決的辦法.它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憲法授予的審判權,是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解決民事糾紛、最權威的機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jù),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屆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首先應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到有權受理該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可受理并按相應的民事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合同中未有約定,而法律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條對意外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意外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意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因意外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意外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意外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關法院有權審理意外保險合同糾紛.由于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兩個以上,因此意外保險合同的主體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在書面合同中選擇管轄法院,一旦產(chǎn)生糾紛,應到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后審判、二審終審制,如調解成功,要形成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并蓋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調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并作出判決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上訴至高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zhí)行.一方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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