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保險業(yè)以來,對洪水災害保險開展了積極的研究,并進行了多種形式的試點工作,積累了一些經(jīng)驗與教訓。許多學者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
申屠善探討了洪水災害保險政策、保險對象和賠償問題。針對安徽省行蓄洪區(qū),論述了設立防洪基金、開展防洪保險的作用、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保險業(yè)務的開展等問題,建議實行法定的防洪保險。
吳寬裕在闡述洪水災害保險具有災后補償和事前防災減損作用的基礎上,提出洪水災害保險應采用立法管理,而且要解決好合理負擔保險費、承保辦法和補償方法等問題。
范縝認為用保險費理論和公式計算水利工程的防洪效益是不妥當?shù)?多年平均洪災損失是制定洪水災害保險費率和計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的基礎,危險附加則屬于保險公司自身財務穩(wěn)定性的分析內容,不能算作防洪效益。并指出我國洪災損失具有不穩(wěn)定性,要使保險公司立于不敗之地,又不使被保險人負擔過重,除了實行強制洪水災害保險外,還要依靠再保險利用其強大的補償基金應付巨大洪災損失的補償。
胡振鵬等指出防洪是經(jīng)濟建設事業(yè)的一部分,為使“誰受益、誰出資;多受益、多出資”的經(jīng)濟原則得到落實,應向防洪保護區(qū)征收防洪基金,并探討了防洪基金的性質、作用、征收原則以及與洪水災害保險的區(qū)別等問題。
施國慶等對現(xiàn)行計算防洪保險費的危險區(qū)域法、洪災損失法、期望損失法進行了探討,推薦采用改進的危險區(qū)域法并給出相應的計算步驟和典型實例分析。
江命友等對湖南省的農業(yè)災害保險與森林火災保險,以及保險減災對策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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