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約終止
解約終止是指在意外險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投保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guān)系的行為。對于投保人來說,除《意外險法》有規(guī)定或意外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有權(quán)隨時解除意外險合同。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意外險合同中代表被意外險人、受益人的利益,處于受意外險合同保障的地位,是否愿意享受意外險保障應由其自己決定,無論在投保前還是在意外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均有自由選擇的權(quán)利,既有投保的自由,也有退保的自由。
《意外險法》規(guī)定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意外險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貨物運輸意外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意外險合同,這兩種意外險合同的性質(zhì)比較特殊,意外險標的的流動性很大,航程或運程中所遇危機險經(jīng)常發(fā)生變化,意外險人所承受的危機險更是難以估計,因此,此類險種意外險責任開始后意外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得解除意外險合同。如果允許雙方當事人隨意解除,那么雙方的利益都將難以得到根本的保障。
2.違約終止
因為投保人或被意外險人違反合同的基本條件,意外險人有權(quán)自違約之日起終止意外險合同。例如,被意外險人沒有履行意外險標的危險增加應當立即通知意外險人的義務,沒有如實告知意外險人詢問的重要事實,沒有按規(guī)定繳納意外險費,或者沒有履行意外險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意外險人有權(quán)自被意外險人違約之日起,終止意外險合同。
3.自始無效
投保人或被意外險人以欺詐、捏造、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蒙騙意外險人而簽訂的意外險合同自始無效,即無效時間應追溯到意外險合同簽訂之時。例如,意外險合同訂立的時間為1998年9月20日,期限為1年。要是1999年7月20日發(fā)生意外險事故,意外險人履行了賠款義務,事后在1999年8月20日發(fā)現(xiàn)被意外險人在訂約時捏造事實,是以欺詐手段誘使意外險人簽訂意外險合同的,意外險人就可以向被意外險人索回已經(jīng)支付的賠款,必要時可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該意外險合同一開始就是無效的,而并不是說意外險合同無效部分僅限于意外險人發(fā)現(xiàn)被意外險人不誠實行為以后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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